海上货运代理人(货代公司)与委托人(货主、承运人)之间因接受委托办理货物订舱、报关、报检、仓储、交付等货运事务的费用结算、货损赔偿、无单放货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货运代理的代理 / 当事人身份区分”,常见于无单放货、订舱延误、货损未追偿、费用拖欠场景(典型合同如 FIATA 货运代理标准合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19-933 条(委托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年修订)第 4-8 条(责任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第 18 条(货代义务)。新规明确货代需区分 “代理人”(仅代办事务,收取代理费)与 “当事人”(以自身名义订舱,承担承运人责任);无单放货(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货代作为代理人无过错不担责,作为当事人需全额赔偿;货损追偿需在诉讼时效内(1 年)提出;代理费按货物重量 / 体积计费(如每立方米 50-100 元)。
二、认定要点:“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身份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身份行事(如是否以自身名义签发提单、是否收取差价);2. 义务履行:是否因过错导致货损 / 延误(如订舱失误导致货物漏装、报关资料报错导致扣货、未及时购买保险导致货损无法理赔);3. 无单放货: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无单放货(如凭副本提单放货导致货主未收款);4. 费用结算:委托人是否拖欠代理费、运杂费,货代是否多收费用。损失范围确定:1. 货损 / 延误损失:货物全损 / 贬值金额、延误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赔偿;2. 无单放货损失:货主未收回的货款(如 100 万元);3. 费用争议损失:拖欠费用及利息、超收费用金额。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货代责任:作为代理人失职的,赔偿委托人货损 / 延误损失(如漏装导致的重新订舱费);未及时追偿货损的,赔偿委托人无法追回的部分;作为当事人无单放货的,全额赔偿货主货款损失(不得主张赔偿限额);超收费用的,退还超收部分。委托人责任:拖欠代理费、运杂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按 LPR+200 基点);未如实提供货物信息(如隐瞒危险品属性)导致货损的,承担全部责任;无正当理由取消委托的,赔偿货代已产生的订舱费、报关费等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