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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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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方(如燃油供应商、船舶备件商、食品供应商)与船东 / 承租人之间因供应船舶运营所需物料(如燃油、润滑油、备件、淡水、食品)的质量标准、供应时间、费用结算、质量瑕疵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物料的质量保障与及时供应义务”,常见于劣质燃油损坏主机、备件型号不符、供应延误导致停航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595-647 条(买卖合同)、《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55 条(船舶物料供应参照买卖合同)、《船舶燃油供应技术条件》(GB/T 17411-2025)、《船舶备件供应管理规范》(JT/T 1390-2025)。新规明确供应物料需符合约定标准(如燃油需符合 ISO 8217 标准、备件需为原厂或同等品质);供应时间需满足船舶营运计划(如靠港期间完成燃油加注);费用通常按实际供应量结算(如燃油每吨 5000-8000 元、备件按型号定价);质量瑕疵导致船舶损坏的,供应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质量合规:供应的物料是否符合约定标准(如劣质燃油硫含量超标、备件尺寸不符无法安装、食品过期);2. 供应时间:是否逾期供应(如未在船舶靠港 2 小时内完成燃油加注导致开航延误);3. 数量准确:供应数量是否短少(如燃油实际加注量比约定少 5 吨、备件少发 1 套);4. 费用结算:船东 / 承租人是否拖欠供应费、供应方是否虚增供应量(如燃油加注量造假)。损失范围确定:1. 质量瑕疵损失:主机维修费(如劣质燃油导致喷油嘴损坏维修 2 万元)、船舶停航损失(日均营运利润 3 万元 × 停航天数)、更换合格物料的费用;2. 供应延误损失:船舶滞港费、错过航次的预期利润损失;3. 费用争议损失:拖欠费用及利息、虚增金额。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供应方责任:质量不符的,无偿更换合格物料并赔偿维修 / 停航损失;逾期供应的,赔偿滞港费及航次损失;数量短少的,补足数量或退还对应货款;虚增供应量的,退还虚增部分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虚增金额的 1-2 倍)。船东 / 承租人责任:拖欠供应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按 LPR+250 基点);未按约定提供供应条件(如未及时靠港、未清理加油口)导致延误的,赔偿供应方等待费用;无正当理由拒收合格物料的,支付合同总额 30% 违约金并承担物料处置费用(如燃油转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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