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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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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如船长、轮机员、水手)与船东 / 船舶经营人之间因提供海上劳务(船舶驾驶、设备维护、航行值班等)的工资支付、遣返权益、社会保险、工伤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员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区别于普通劳务合同,需遵循海事劳工公约(MLC)及船员专项法规,常见于拖欠船员工资、未安排遣返、工伤后拒绝赔偿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31-41 条(船员权利)、《船员条例》(2023 年修订)第 29-38 条(工资与遣返)、《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规则 2.1(工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优先受偿权)。新规明确船员工资需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低于船员最低薪酬标准,如中国籍船员月最低工资 1.2 万元);船员因船东原因离船的,船东需承担遣返费用(含交通、食宿);船员工伤按 “无过错责任” 赔偿,且工资请求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二、认定要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效力:是否签订书面船员劳务合同(口头合同需提供航行日志、工资单等佐证)、船员是否持有有效适任证书(无证船员不影响工资主张);2. 工资支付:是否拖欠工资(超 30 日未付即构成拖欠)、是否克扣绩效工资(需提供绩效考核依据);3. 遣返义务:船东是否未按约定安排船员遣返(如船员合同到期或船舶停航后拒绝提供回国交通);4. 工伤赔偿:船员因工作受伤(如甲板作业摔伤、机器操作受伤),船东是否拒绝支付医疗费或伤残赔偿。损失范围确定:1. 工资损失:拖欠的工资总额 + 按 LPR+200 基点计算的利息;2. 遣返损失:船员自行垫付的遣返交通费、食宿费;3. 工伤损失: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按海事人身损害标准,10 级伤残约 15 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最长 12 个月)。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船东责任:拖欠工资的,需补足工资并支付利息,船员可申请扣押船舶优先受偿;未安排遣返的,赔偿船员自行垫付的遣返费用,并处遣返费 1-2 倍罚款;工伤赔偿不足的,补足差额(如医疗费 10 万元仅付 5 万元,需再付 5 万元);未缴纳船员社会保险的,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船员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船舶损失(如违规操作损坏主机)的,需按损失金额的 10%-30% 赔偿;擅自离船导致船期延误的,赔偿船东临时雇人费用(如日薪 5000 元 × 延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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