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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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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方(如专业打捞公司)与委托方(船东、货主、保险公司)之间因打捞沉没船舶、漂浮物、水下货物等的打捞费用、打捞进度、打捞物处置、环境污染防控产生的争议,核心区别于海难救助(打捞通常针对已沉没或失去航行能力的物体),常见于打捞未达标却主张全额费用、打捞导致环境污染、打捞物归属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93 条(打捞参照救助)、《打捞沉船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 8-12 条(打捞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89 条(打捞污染责任)。新规明确打捞合同需约定打捞标准(如 “将沉船打捞至水面” 或 “解体清除”)、费用计算方式(如按打捞物重量、打捞难度定价);打捞方需采取防污染措施(如打捞油船时防止燃油泄漏);打捞物所有权归委托方,打捞方不得擅自处置(除非约定 “以打捞物抵偿费用”)。

二、认定要点:“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打捞达标: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打捞(如约定打捞沉船至港口,却仅打捞至浅滩);2. 费用合理性:打捞费是否超约定标准(如约定按每吨 2000 元,实际按每吨 3000 元收费);3. 污染防控:是否因打捞操作导致环境污染(如切割沉船时燃油泄漏);4. 打捞物处置:打捞方是否擅自变卖打捞物(如将打捞的货物低价出售)。损失范围确定:1. 打捞不达标损失:委托方另寻打捞方的差价(如原打捞方未完成,另找公司多支出 50 万元);2. 污染损失:清污费(如燃油泄漏清污 30 万元)、生态修复费;3. 处置损失:打捞物变卖的差价(如货物实际价值 100 万元,仅卖 50 万元,差额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打捞方责任:打捞未达标的,减付打捞费(如完成 80%,支付 80% 费用),并赔偿委托方差价损失;导致污染的,承担清污费及生态修复费,情节严重的处污染损失 1-2 倍罚款;擅自处置打捞物的,赔偿委托方差价损失并返还变卖款。委托方责任:拖欠打捞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按 LPR+200 基点),打捞方可对打捞物行使留置权;未如实告知打捞物状况(如隐瞒沉船内有危险品)导致打捞难度增加的,承担额外费用(如危险品处理费 10 万元);无正当理由拒收打捞物的,支付全额打捞费并承担保管费(如每日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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