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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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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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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如财产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 / 被保险人(船东、货主、承运人)之间因海上或通海水域保险(如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费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保费支付、理赔金额、除外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遵循 “最大诚信原则”,常见于保险标的损失是否在责任范围、保险人拒赔、保费拖欠、理赔延误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16-256 条(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法》第 16-20 条(告知义务)、《海上保险条款》(PICC 2025 版)第 3 条(保险责任)。新规明确海上保险标的包括船舶、货物、运费、保险利益(如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利益);投保人需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如告知船舶船龄、既往事故史),故意隐瞒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拒赔;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意外事故(如碰撞、搁浅),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战争风险(需额外投保);理赔需在收到索赔材料后 30 日内核定。

二、认定要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隐瞒船舶曾发生重大碰撞的事实);2. 责任认定:保险标的损失是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如货物受潮是否因暴雨 < 属责任范围 > 或包装不良 < 属除外责任 >);3. 保费支付:投保人是否拖欠保费(通常需预付保费,保险合同才生效);4. 理赔合理性:保险人是否无正当理由拒赔、理赔金额是否低于实际损失(如船舶维修 100 万元,仅赔 80 万元)。损失范围确定:1. 拒赔损失: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货物全损 50 万元);2. 理赔不足损失:实际损失与理赔金额的差额(如差额 20 万元);3. 延误损失:理赔延误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按 LPR 计算)。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险人责任: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未告知除外责任)的,拒赔无效,需按实际损失理赔;无正当理由拒赔的,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并支付利息;理赔延误的,按延误天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每日按理赔金额的 0.05% 计算)。投保人责任: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过失未告知的,保险人可减少理赔金额(如减少 30%);拖欠保费的,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需补足保费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保费的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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