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互保协会(保赔协会)与会员(主要为船东)之间因海上保赔保险(覆盖船东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的会员资格、保费支付、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区别于商业保险(保赔合同具有互助性,会员共同分担风险),常见于保赔协会拒赔、会员拖欠保费、赔偿金额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13 条(保赔保险参照海上保险)、《船东互保协会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第 15-20 条(会员义务)、保赔协会章程(如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China P&I> 章程)。新规明确保赔合同的互助属性:会员需按约定缴纳保费(分为预付保费和追加保费),保赔协会对会员的责任风险(如船舶碰撞责任、油污赔偿、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承担赔偿责任;除外责任包括会员故意行为、战争风险(需额外投保战争险);会员拖欠保费的,保赔协会可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拒绝赔偿。
二、认定要点:“海上保赔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会员资格:争议方是否为保赔协会会员(需提供会员证、入会协议);2. 保费支付:会员是否拖欠预付保费或追加保费(保赔协会通常按会员船舶吨位计算保费,如每吨每年 800 元);3. 赔偿范围:会员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保赔责任(如船员工伤赔偿属责任范围,会员自身船舶维修属除外责任);4. 拒赔理由:保赔协会拒赔是否符合章程约定(如因会员未告知船舶转租事实而拒赔)。损失范围确定:1. 拒赔损失:会员对第三方的赔偿金额(如碰撞第三方船舶赔偿 80 万元);2. 保费争议损失:多收保费的金额(如协会按 1000 吨计算,实际船舶 800 吨,多收 16 万元);3. 资格终止损失:因资格暂停导致会员无法获得赔偿的损失(如事故发生时资格被暂停,损失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赔协会责任:无正当理由拒赔的,按协会章程约定赔偿会员损失;多收保费的,退还多收部分并支付利息;未及时通知会员保费调整的,赔偿会员因准备不足导致的保费拖欠违约金。会员责任:拖欠保费的,需补足保费并支付滞纳金(按日 0.05% 计算),协会可暂停会员资格;未告知船舶重要变更(如转租、改变航区)的,协会可拒赔或减少赔偿金额(如减少 50%);会员故意导致损失的(如故意碰撞他船),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可追缴已支付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