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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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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以上航运主体(如船公司、货运代理)之间因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开展运输联营(如航线共享、运力调配、利润分成、成本共担)的联营协议履行、利益分配、责任划分、联营终止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联营各方的协同履约与风险共担”,常见于一方未按约定提供运力、拖欠利润分成、擅自退出联营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67-974 条(合伙合同,联营参照适用)、《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01 条(运输联营特别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联营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 8-12 条(联营要求)。新规明确运输联营需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联营范围(如 “上海 - 广州集装箱航线联营”)、运力投入(如各方提供的船舶数量 / 吨位)、利润分成比例(如按运力占比分成)、成本分摊方式(如港口费、燃油费按比例分摊);联营各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联营船舶货损,第三方可向任一联营方索赔)。

二、认定要点:“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履约合规:联营方是否按约定提供运力(如约定提供 2 艘 5000 吨级船舶,仅提供 1 艘)、是否擅自减少投入(如减少航线班次);2. 利益分配:是否按约定分配利润(如利润 100 万元,应分 30 万元却仅分 20 万元)、是否拖欠分成款;3. 成本分摊:是否按约定分摊联营成本(如港口费 50 万元,应承担 20 万元却拒绝支付);4. 联营终止:是否擅自退出联营(如未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方)、终止后是否按约定清算资产。损失范围确定:1. 运力不足损失:其他联营方因运力短缺租赁替代船舶的费用(如日租 3 万元 × 短缺天数);2. 分成拖欠损失:拖欠的分成金额 + 按 LPR+150 基点计算的利息;3. 擅自退出损失:联营体因一方退出导致的航次取消损失(如已收客户运费 50 万元,需退还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联营方责任:运力不足的,赔偿其他方租赁替代船舶的费用,补足应投入的运力;拖欠分成的,补足分成款并支付利息,其他方可扣减其下次分成;擅自退出的,赔偿联营体航次取消损失及其他方预期利润损失(如预期利润 30 万元),并承担联营清算费用。守约联营方责任:按约定分摊成本,拖欠成本费用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的,需按约定比例支付分成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联营终止后拒绝配合清算的,承担清算费用并赔偿其他方因清算延误的损失。联营各方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过错方追偿(如一方过失导致货损,其他方赔偿后可向过错方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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