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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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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方(如造船企业、工程公司)与委托方(港口企业、船东)之间因建设船坞(修造船设施)、码头(靠泊装卸设施)产生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验收及工程款争议,核心属海事领域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普通建筑工程的抗风浪、防腐蚀特殊要求,常见于结构开裂、承重不足、验收不合格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93-801 条(建设工程质量)、《港口法》第 15-17 条(码头建设许可)、《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规范》(CB/T 3000-2025)第 8-10 条(抗腐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12-14 条(质量缺陷责任)。新规明确码头设计需满足 50 年使用寿命;抗风浪等级不低于当地百年一遇标准;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合格(主体结构缺陷除外)。

二、认定要点:“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质量缺陷:是否存在结构裂缝、钢筋锈蚀等超出规范允许范围的问题;2. 安全标准:承重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码头荷载需达 500 吨 / 平方米);3. 验收程序:是否完成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联合验收(缺一不可);4. 工期节点:是否按约定完成沉箱安装、面层浇筑等关键节点。损失范围确定:1. 修复费用:结构加固的工程支出(如 2000 万元);2. 营运损失:码头延期启用导致的靠泊费损失(如每日 10 万元 × 延期 30 天);3. 安全事故损失:质量缺陷导致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如 8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建造方责任: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无偿返修并赔偿营运损失;未达抗腐蚀标准的,承担后续维护费用(如 10 年维护费 500 万元);偷工减料的,按合同总额 20% 支付违约金。委托方责任: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的,赔偿窝工损失(如工人闲置费每日 5 万元);擅自变更设计的,承担额外费用(如设计变更增加 300 万元);拖欠工程款的,按日 0.05% 支付滞纳金。监理方责任: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与建造方各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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