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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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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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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权人(如货损索赔方、工伤船员)与担保人(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之间因提供担保以保障海事请求实现产生的担保设立、变更、实现争议,核心发生于海事诉讼 / 仲裁程序中,常见于诉前保全担保、赔偿请求担保、优先权实现担保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2-18 条(海事请求保全)、第 73-77 条(担保程序)、《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210-212 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担保)、《民法典》第 388 条(担保设立)。新规明确海事请求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保函、船舶抵押;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金额的 120%;责任限制担保自设立之日起生效。

二、认定要点:“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担保合法性:是否经海事法院核准(诉前担保需法院裁定);2. 金额合理性:担保金额是否显著超出实际损失(如损失 100 万元担保 300 万元属不合理);3. 权利实现:是否符合担保条款约定的实现条件(如 “索赔被确认后赔付”);4. 担保解除:海事请求解决后是否及时解除担保(如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损失范围确定:1. 担保赔付损失:按约定应支付的担保金额(如 200 万元);2. 过度担保损失:超额担保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如 200 万元 ×LPR×6 个月);3. 延迟解除损失:担保物滞留导致的损失(如船舶抵押超期的利息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担保人责任:符合实现条件未赔付的,赔偿请求权人利息损失(按 LPR+200 基点);提供无效担保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如 100 万元);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赔偿请求权人全部损失。请求权人责任:请求未成立导致担保人赔付的,返还担保款并支付利息;虚报损失导致超额担保的,赔偿担保人资金占用费;担保解除后未及时配合办理解除手续的,赔偿滞留损失。海事法院责任:错误裁定担保的,赔偿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船舶扣押错误的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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