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船员等主体因在海上 / 通海水域运输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如沉船、群死群伤、重大污染)产生的侵权责任争议,核心属海事侵权纠纷,区别于一般运输事故的 “重大性” 认定,常见于碰撞沉没、油污泄漏、火灾爆炸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165-1177 条(侵权责任)、《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51-59 条(承运人责任)、《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46-50 条(安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12 条(重大事故认定)。新规明确重大责任事故需满足下列之一:死亡 3 人以上、直接损失 500 万元以上、溢油 100 吨以上;承运人未尽安全管船义务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认定要点:“海上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事故等级:是否达到重大事故标准(需海事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2. 过错认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如疲劳驾驶)、设备维护缺失(如雷达失效);3. 因果关系:损失是否由事故直接导致(如货损与沉船的关联性);4. 责任主体:实际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光船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伤亡损失:死亡赔偿金(如每人 120 万元)、医疗费、抚恤金;2. 财产损失:船舶价值(如 3000 万元)、货物损失(如 5000 万元);3. 环境损失:油污清污费(如 2 亿元)、生态修复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责任方(如船东):承担 80%-100% 赔偿责任(如赔偿 8000 万元);未购买责任保险的,优先以船舶拍卖款赔付;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方(如船员):按过错比例赔偿(如承担 10% 责任即 800 万元);故意违规的,与船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责任(如引航员):过失导致事故的,引航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如 30%)。连带责任方:实际承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过错方追偿(如全额追偿 3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