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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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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受益人(如船东、货主、运费受益人)之间因船舶在海上或通海水域遭遇共同危险,为解除危险采取有意且合理的措施(如抛货、救助费用)所产生的牺牲和费用,引发的分摊争议,核心遵循 “共同海损牺牲由全体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原则,常见于船舶搁浅抛货、火灾灭火导致货物湿损、救助他船产生费用的分摊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93-203 条(共同海损规则)、《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2024)》(国际通用理算规则)、《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中国贸促会版)第 5-8 条(牺牲与费用认定)。新规明确共同海损成立需满足 “存在共同危险”“措施有意合理”“牺牲费用直接关联” 三要件;理算机构(如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出具的理算报告具有优先证据效力;分摊比例按受益财产的价值比例计算(如船舶价值 6000 万元、货物价值 3000 万元、运费 1000 万元,总价值 1 亿元,船舶分摊 60%)。

二、认定要点:“共同海损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成立条件:是否存在真实共同危险(如船舶触礁面临沉没,非单一财产危险);措施是否为解除危险所必需(如抛货是为减轻船舶吃水,避免沉没);2. 牺牲 / 费用认定:牺牲是否为故意损失(如为保船故意抛弃部分货物);费用是否合理(如救助费不超被救财产价值);3. 理算依据:是否按约定或法定规则理算(如合同约定适用《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4. 分摊义务:受益方是否拒绝按理算比例分摊(如货主以 “货物未受损” 为由拒摊抛货损失)。损失范围确定:1. 共同海损牺牲:被抛弃货物的价值(如抛货价值 500 万元)、船舶故意损坏的修复费(如为脱浅故意搁浅导致船体损伤修复 300 万元);2. 共同海损费用:救助费(如雇佣拖轮费用 200 万元)、避难港费用(如船舶紧急停靠产生的港口费 50 万元)、理算费(如理算机构收费 20 万元);3. 分摊差额:受益方应摊未摊的金额(如应摊 100 万元仅摊 50 万元,差额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受益方责任:按理算报告确定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如船舶分摊 60% 即 510 万元、货物分摊 30% 即 255 万元、运费分摊 10% 即 85 万元);拒绝分摊的,需支付分摊款及利息(按 LPR+150 基点);故意拖延分摊的,承担理算延期费用。船东责任:未及时宣布共同海损(通常需在事故后 48 小时内)导致损失扩大的,承担扩大部分损失;未保管好共同海损证据(如抛货清单、费用票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理算机构责任:理算报告存在错误(如价值计算偏差)的,需重新理算并承担额外理算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赔偿受益方损失(如分摊差额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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