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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欺诈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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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或免除自身义务引发的争议,核心是欺诈行为的认定与损害赔偿,常见于提单欺诈(伪造提单、预借提单)、货物欺诈(虚报货值、以次充好)、运费欺诈(骗取预付运费后无单放货)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48-150 条(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海商法》第 71 条(提单定义)、第 76 条(提单批注效力)。国际惯例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单据真实性的要求。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的,不仅需返还货款,还需赔偿利息及预期利润损失;预借提单导致货主损失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海运欺诈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欺诈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意图(如明知无货仍签发已装船提单);2. 欺诈行为:是否实施伪造单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如篡改货物数量、伪造商检证书);3. 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失是否直接由欺诈行为导致(如因相信虚假提单支付货款致货、款两空);4. 主观认知:受害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核实提单真实性是否存在过失)。损失范围确定:1. 货款损失:因欺诈支付的货款(如支付 100 万美元货款却未收到货物);2. 货物损失:收到劣质货物的差价(如约定一等品实际交付三等品,差价 200 万元);3. 衍生损失:因无货交付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如逾期交货赔偿买方 80 万元)、仓储费(如错误到货产生的仓储费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欺诈方责任:返还骗取的财物(如返还 100 万美元货款),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间接损失(如赔偿差价 200 万元 + 违约金 80 万元);恶意欺诈的可适用 1.5-2 倍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承运人参与欺诈(如协助伪造提单)的,与欺诈方承担连带责任;货运代理未尽审核义务的,承担 30%-50% 补充赔偿责任。合同救济:受害人可主张撤销合同(如撤销基于虚假提单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欺诈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刑事关联:涉嫌海运欺诈犯罪(如诈骗罪、伪造公文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赔付的损失可在刑事诉讼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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