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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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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部件(如发动机、导航设备、船体结构件等)、船舶物料(如燃油、润滑油、航海仪器耗材等)存在缺陷,导致船舶损坏、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受害人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规制船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常见场景包括船舶发动机因质量缺陷在航行中故障导致船舶搁浅并受损,船舶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导致动力系统损坏,航海仪器故障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等,受害人据此要求部件或物料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认定要点:产品缺陷的认定,审查船舶部件或物料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通过产品质量鉴定、专业技术分析、同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等方式综合判断,如发动机存在设计缺陷、燃油的纯度未达到行业标准等。因果关系的认定,审查产品缺陷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船舶损坏、人身伤亡、货物损失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因船舶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善、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明确主张权利的对象是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受害人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即使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的,应承担更重的责任,若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需承担全部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船舶维修费用、船舶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货物损坏或灭失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为处理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助费、鉴定费)等。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责任,判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存在缺陷的船舶部件、物料采取维修、更换、召回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若缺陷产品仍在使用中,判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合格产品。退货、退款责任,判令销售者对存在缺陷的船舶部件、物料为受害人办理退货,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惩罚性赔偿责任,若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判令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任意一方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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