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间,因签订联营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出资履行、利润分配、亏损承担、联营终止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联营关系的资合与人合属性平衡”,需区分法人型(成立新公司)、合伙型(共同经营未设公司)、合同型(仅按合同协作)联营,常见于出资不足、利润独占、亏损推诿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67 条(合伙合同,参照合伙型联营)、第 510 条(合同型联营)、《公司法》第 23 条(法人型联营公司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第 4-7 条(联营效力与责任)。新规明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的合同无效(如一方只收固定收益不担风险);法人型联营按公司规则处理,合伙型联营按合伙规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型联营按约定分担权利义务。
二、认定要点:“联营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联营类型:是否为法人型(需工商登记新公司)、合伙型(需签订合伙协议)、合同型(仅协作合同);2. 出资履行:联营方是否按约定出资(如货币出资未到账、实物出资未过户、知识产权未授权);3. 收益 / 亏损:是否按约定分配利润(如独占利润 100 万元未分配)、承担亏损(如亏损 50 万元推诿不承担);4. 合同效力:是否属于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如约定 “甲出资 500 万元,每年固定收益 50 万元,不担风险”,合同无效)。损失范围确定:1. 出资不足损失:联营项目因资金短缺导致的经营损失(如错失投资机会损失 200 万元);2. 利润独占损失:应分未分的利润(如 100 万元利润被一方独占);3. 亏损推诿损失:一方代偿的亏损金额(如 50 万元亏损由一方全额承担)。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资责任:联营方未出资的,补足出资并支付违约金(按未出资额 10%-20%);实物 / 知识产权未过户的,限期办理,逾期赔偿经营损失。收益 / 亏损:独占利润的,返还应分利润并支付利息(如 100 万元 + LPR 利息);推诿亏损的,按约定或出资比例补足(如 50 万元亏损,按 6:4 比例各担 30 万、20 万元)。合同无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的,返还本金(如 500 万元),利息不予支持(或按 LPR 计算);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如资金闲置损失 10 万元,各担 5 万元)。联营终止:法人型联营解散需清算,合伙型联营终止需分割财产,合同型联营终止需按约定返还出资;一方擅自终止的,赔偿对方预期收益损失(如剩余 2 年预期利润 1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