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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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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方之间,因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承担、企业终止财产归属)的履行、变更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契约式合作的灵活性与约定效力”,区别于合资企业的 “股权比例绑定”,常见于未按约定提供合作条件(如外方未投入技术、中方未提供厂房)、未按约定分配收益(如优先偿还外方投资后未按比例分红)、擅自提前终止合作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外商投资法》第 9 条(经营自主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5 条(合作条件与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17-20 条(合作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7-9 条(合作责任)。新规明确:合作企业收益分配可按合同约定(无需按出资比例),如 “外方优先收回投资后,利润按 6:4 分配”;合作条件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技术等;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按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

二、认定要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作条件:是否按约定提供合作条件(如外方承诺的专利技术未授权、中方承诺的厂房未交付);2. 收益分配:是否按约定分配(如外方已收回投资仍独占利润 100 万元);3. 风险承担:是否按约定分担亏损(如合作企业亏损 80 万元,中方未按约定承担 50%);4. 终止条款:是否按合同约定办理终止手续(如未清算即分配财产)。损失范围确定:1. 合作条件缺失损失:企业因技术 / 厂房缺失导致的经营损失(如生产线未投产损失 300 万元);2. 收益分配损失:应得未得的收益(如中方少分利润 60 万元);3. 亏损分担损失:一方代偿的亏损金额(如中方多承担的 40 万元亏损)。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合作条件补足:未提供合作条件的,限期补足并赔偿经营损失(如外方未授权技术赔偿 300 万元);无法补足的,另一方可减少其收益分配比例(如从 60% 降至 40%)。收益返还:违规独占利润的,返还多占部分并支付利息(如 100 万元 + LPR 利息);约定优先收回投资却超额收回的,返还超额部分(如多收回的 50 万元)。亏损补足:未按约定分担亏损的,补足应担部分(如中方补足 40 万元);拒不补足的,可从其后续收益中抵扣。终止清算:未按约定清算的,违规方赔偿另一方财产损失(如未清算导致的资产流失 100 万元);财产归属约定不明的,按合作条件比例分配(如中方提供厂房占比 50%,分得 50%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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