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因股东资格的取得(如出资、受让股权)、丧失(如抽逃出资、股权转让)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东身份的法律认可”,常见于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导致的资格争议、继承股权引发的资格认定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32 条(股东名册与登记)、第 75 条(股东资格继承)、《公司法解释三》第 21-23 条(资格确认标准)、《民法典》第 1161 条(遗产继承)。新规明确:股东资格的核心证据为股东名册(内部效力),工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继承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二、认定要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取得依据:是否存在合法取得事由(如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继承公证书);2. 内部认可: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参与股东会表决、获得分红(如实际出资人虽未登记,但长期参与经营并分红);3. 外部对抗: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否为 “善意第三人”(如受让股权时不知存在实际出资人);4. 资格丧失:是否存在抽逃全部出资、股权转让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等丧失资格的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资格缺失损失:未确认资格导致的分红缺失(如 2 年未获分红 50 万元);2. 股权价值损失:资格争议期间股权贬值(如股权市值从 200 万元降至 150 万元,损失 50 万元);3. 维权费用:审计费(核查出资流水 5 万元)、律师费(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资格确认:法院可判令确认股东资格(如确认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公司需修改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按股权价值 0.05%);其他股东反对但未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确认资格。资格否认: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公司可请求法院否认其资格,其股权可依法转让或注销;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的,原股东需赔偿新股东资格损失(如 50 万元分红损失)。善意第三人保护:工商登记股东转让股权给善意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向原股东追偿损失(如 150 万元股权价值损失)。继承资格: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的,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的,赔偿继承人分红损失及股权贬值损失。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