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如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被公司拒绝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与公司保密义务的平衡”,常见于公司以 “股东目的不正当”“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股东查账、拒绝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33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 97 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解释四》第 7-11 条(知情权行使规则)。新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需书面说明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可提起诉讼。
二、认定要点:“股东知情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利主体:是否为适格股东(如已工商登记股东、实际出资人经显名后);2. 行使程序:是否按法定程序申请(如查阅会计账簿需提交书面申请,公司需在 15 日内答复);3. 拒绝理由:公司拒绝是否有正当理由(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为向竞争对手提供信息、涉及核心商业秘密);4. 范围界定:请求查阅的材料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客户名单,超出法定范围)。损失范围确定:1. 知情权受限损失:因无法查账导致的股东分红损失(如公司隐瞒利润 100 万元,股东少分 20 万元);2. 维权费用:为行使知情权支出的律师费(10 万元)、审计费(如委托审计公司账目 8 万元);3. 延误损失:公司拖延答复导致的股东决策延误损失(如错失股权转让机会损失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查阅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复制(如 10 日内提供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的,可强制委托第三方协助查阅,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隐瞒文件的,赔偿股东对应损失(如 20 万元分红损失)。拒绝正当性认定:公司以 “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的,需举证证明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且股东目的不正当,举证不能的,需承担败诉责任;股东滥用知情权泄露商业秘密的,赔偿公司损失(如 100 万元)。程序补正:股东未书面申请直接起诉的,法院可责令股东补正程序(如 7 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公司需在补正后 15 日内答复,逾期仍拒绝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