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东符合法定情形(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僵局),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收购或就收购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常见于公司连续 5 年不分红且符合分红条件、公司合并 / 分立 / 转让主要财产时股东异议、公司僵局无法解决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74 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第 142 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公司法解释五》第 1-2 条(回购价格确定)。新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 “公司连续 5 年不分红”“公司合并 / 分立 / 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存续” 事项投反对票的,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收购价格按 “合理价格” 确定(如净资产价值、评估价),无法协商的,股东可起诉请求法院确定。
二、认定要点:“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法定情形:是否符合股东回购的法定条件(如公司连续 5 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2. 异议程序:股东是否在股东会就争议事项投反对票(未投票或投赞成票的,丧失回购请求权);3. 价格协商:双方是否就收购价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评估);4. 起诉时限:是否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未协商一致,90 日内起诉)。损失范围确定:1. 股价贬值损失:自异议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股权价值贬值(如从 200 万元降至 150 万元,损失 50 万元);2. 资金占用损失:公司拖延收购导致的股东资金闲置损失(按 LPR 计算);3. 评估费用:为确定合理价格支出的评估费(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收购履行:法院可判令公司按合理价格(如评估价 180 万元)收购股份,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收购款,逾期的按日支付违约金(按收购款 0.05%);公司无力支付的,可分期支付或拍卖公司资产偿付。价格确定:双方无法协商价格的,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按 “净资产法”“市场法” 确定合理价格,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隐瞒财务数据导致评估不准确的,赔偿股东差额损失(如评估价 180 万元,实际应 200 万元,补足 20 万元)。异议权保护:股东因公司未通知股东会会议而未投反对票的,可主张回购请求权,公司赔偿股东知情权损失(如 10 万元);公司伪造股东投票记录的,回购协议无效,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