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履行(如股权过户、价款支付)、优先购买权行使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规则”,常见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转让禁售股)、受让方拖欠股权转让款、原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71-72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第 138-141 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民法典》第 595 条(买卖合同)、《公司法解释四》第 16-22 条(优先购买权)。新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书面通知 30 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持有的股份有锁定期限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变动以股东名册变更(内部)、工商登记(外部)为准。
二、认定要点:“股权转让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效力:股权转让是否违反法律限制(如转让禁售股、未履行优先购买权程序,合同可撤销);2. 价款支付:受让方是否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如约定支付 500 万元,拖欠 200 万元);3. 股权过户:转让方是否配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如逾期未办理过户);4. 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是否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未通知其他股东)。损失范围确定:1. 价款拖欠损失:转让方未获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如 200 万元 + LPR 利息);2. 过户延误损失:受让方因未过户导致的股权权益损失(如无法参与分红 50 万元);3. 优先购买权损失:其他股东因无法受让股权导致的投资损失(如股权增值 1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价款支付:受让方拖欠价款的,补足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 20%);逾期超 3 个月的,转让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如 50 万元)并另行转让。股权过户:转让方未配合过户的,限期办理,逾期赔偿受让方权益损失(如 50 万元分红损失);转让方故意隐瞒股权瑕疵(如股权被冻结)的,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如 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 利息)。优先购买权救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价款的,转让方返还价款并支付利息;公司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 30%)。禁售股转让:转让禁售股的,合同无效,转让方返还受让方价款,受让方返还股权,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如股权增值 50 万元,各担 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