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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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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因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行为(如出资、制定章程、办理登记)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发起人的责任与公司设立失败的损失分担”,常见于发起人未按约定出资、设立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拒绝分担损失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94-95 条(发起人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设立责任规则)、《民法典》第 75 条(法人设立责任)。新规明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公司设立成功的,发起人未按约定出资的,承担补足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并加付利息的责任。

二、认定要点:“公司设立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发起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如签订租赁合同、采购设备,以 “设立中公司” 名义实施);2. 出资履行:发起人是否按发起人协议约定出资(如货币出资未存入设立账户、实物出资未过户);3. 设立结果:公司是否设立成功(如已领取营业执照为成功,未登记或登记被撤销为失败);4. 责任划分: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租金、工资)是否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分担。损失范围确定:1. 设立失败损失:设立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如登记费、律师费 5 万元)、对外债务(如租赁场地欠款 10 万元);2. 出资不足损失:其他发起人因某发起人未出资导致的额外出资(如发起人甲未出资 50 万元,乙、丙多出资 25 万元 / 人);3. 侵权损失:设立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赔偿(如采购设备时损坏他人财物,赔偿 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资补足: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未出资的,限期补足并向其他发起人支付违约金(按未出资额 20%);实物 / 知识产权未过户的,限期办理转移,逾期的按评估价赔偿(如 50 万元)。设立失败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对设立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对外欠款 10 万元,甲、乙、丙共同偿还);发起人内部按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对认股人已缴股款(如 100 万元),发起人返还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侵权赔偿: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坏财物的 3 万元由过错发起人赔偿);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公司设立成功的,公司承担责任,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约定不明的,按《公司法》及《民法典》补充确定;发起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协议无效,过错方赔偿全部损失(如伪造协议骗取他人出资,赔偿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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