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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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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导致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受损方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法定职责,强化其清算责任意识,保障公司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实现。常见场景包括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关于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通常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通常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算义务履行情况的认定,审查清算义务人是否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是否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积极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未实施阻碍清算的行为。过错形态的认定,审查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拖延清算、主动转移或隐匿公司财产、放任公司财产毁损灭失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常可认定为重大过失。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审查清算义务人的不当行为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因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因无法清算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逃避债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损失责任,判令清算义务人赔偿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给股东、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公司财产流失的损失、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失等。继续履行清算义务,判令清算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启动并推进公司清算程序。返还财产责任,判令清算义务人返还恶意转移、隐匿的公司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或向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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