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身是否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或对合作社其他成员的资格存在争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成员资格是否成立、有效或终止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的取得、维持和终止条件,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利(如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秩序。常见场景包括申请人主张已履行入社程序但未被登记为成员,请求确认资格;合作社以成员未履行出资义务、丧失农民身份等为由主张终止其成员资格,成员提出异议;非农民主体主张其成员资格有效,合作社主张其不符合入社条件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包括成员的条件、入社程序、退社程序、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成员资格取得条件的认定,审查主张资格者是否符合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如是否为农民(农民成员占比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办理了入社登记手续等。入社程序的认定,审查主张资格者是否按章程规定履行了入社申请、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同意等程序,是否存在书面入社协议等证据。成员资格终止条件的认定,审查合作社主张成员资格终止的理由是否合法,如成员是否自愿退社、是否未履行出资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是否丧失农民身份且不符合章程约定的保留条件、是否被依法除名等。章程约定的审查,审查合作社章程关于成员资格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成员合法权利的无效条款。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成员资格,判令确认申请人具有或不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履行登记义务,判令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成员登记手续,将其载入成员名册。终止成员资格,判令确认合作社终止特定成员资格的行为有效,或判令驳回合作社终止成员资格的主张。赔偿损失责任,判令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成员资格相关权益受损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作社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收益分配的损失,成员违反章程规定导致合作社损失等。返还财产或利益,判令已终止资格的成员返还其不应再享有的合作社财产份额或收益,或判令合作社返还成员已缴纳的出资(符合退社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