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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公司或债权人之间,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如出资瑕疵、设立中侵权、未履行公告义务)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定责任边界”,常见于发起人虚假出资、设立中以个人名义签约导致公司 / 债权人损失、公司设立失败后拒绝分担债务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94-95 条(发起人出资与侵权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设立中责任规则)、《民法典》第 75 条(设立中法人责任)。新规明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对出资方式、责任分担作出约定;公司设立成功的,发起人出资瑕疵需承担补足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对设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中以发起人名义签约的,相对人可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发起人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责任类型:是否属于出资责任(如未缴足货币、实物未过户)、侵权责任(如设立中损坏他人财物)、债务责任(如设立中拖欠的场地租金);2. 设立结果:公司是否设立成功(成功则责任可能转移至公司,失败则发起人连带);3. 签约主体:设立中合同以发起人个人名义还是 “设立中公司” 名义签订;4. 过错程度:发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伪造出资凭证、擅自放弃公司权益)。损失范围确定:1. 出资瑕疵损失:公司因资金不足导致的经营损失(如无法采购设备损失 300 万元);2. 侵权赔偿损失:设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赔偿款(如损坏设备赔偿 20 万元);3. 债务分担损失: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未分担的债务(如拖欠租金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资补足: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限期补足并向已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支付违约金(按未出资额 20%);实物 / 知识产权未过户的,限期办理转移,逾期按评估价赔偿(如设备评估价 100 万元,赔偿 100 万元)。侵权赔偿:设立中因发起人过错侵权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 20 万元设备赔偿);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侵权且公司设立成功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发起人追偿(全额追偿 20 万元)。债务连带: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对设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 50 万元租金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偿还);内部按发起人协议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合同责任:设立中以发起人名义签约的,相对人选择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发起人需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货款 80 万元);公司设立成功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的,责任转移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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