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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公司实际控制人(如通过股权代持、关联关系实际支配公司的主体)通过操纵公司决策(如转移公司资产、虚构债务、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债务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滥用的责任追究”,常见于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后注销公司、操纵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交易导致公司亏损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1 条(实际控制人义务)、第 20 条第 3 款(法人人格否认类推适用)、《民法典》第 1165 条(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企业破产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8 条(实际控制人清算责任)。新规明确: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导致债权人损害的,参照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规则承担责任;公司破产时,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的,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实际控制人身份:是否能实际支配公司(如持有股权不足 50% 但通过代持、章程约定控制股东会 / 董事会);2. 操纵行为:是否通过控制公司实施损害行为(如指令公司转移资产至关联方、虚构对实际控制人的债务);3. 损害后果:公司是否因操纵行为丧失清偿能力(如资产被转移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1000 万元);4. 因果关系:债权人损失是否直接由实际控制人操纵行为导致(如银行贷款因公司资产转移无法收回)。损失范围确定:1. 债权损失: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务(如 1000 万元银行贷款)及利息;2. 处置费用: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或强制执行的费用(如破产申请费 1 万元、评估费 8 万元);3. 机会损失:债权人因资金无法收回导致的投资延误损失(如错失项目收益 3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赔偿: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转移资产、虚构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害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全额赔偿 1000 万元贷款及利息);与股东共同操纵的,承担共同责任。资产追回:实际控制人转移的公司资产,责令返还公司或赔偿对应价值(如转移房产价值 500 万元,赔偿 500 万元);关联方协助转移的,承担连带责任。清算责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资产灭失的,在灭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资产灭失 800 万元,赔偿 800 万元);恶意注销公司的,承担全部未清偿债务。惩罚性赔偿:实际控制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伪造文件转移资产)的,可适用 1.5-2 倍惩罚性赔偿(如额外赔偿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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