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之间,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如实质减资、形式减资)的程序履行、股东出资返还、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减资程序的合规性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常见于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直接减资、减资后股东抽逃资金、减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78 条(公司减资规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 12-14 条(减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2 条(抽逃出资认定)。新规明确:公司减资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 2/3 以上表决权同意);需通知债权人(决议后 10 日内)并公告(30 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不得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如有限责任公司 3 万元);股东不得通过减资抽逃出资。
二、认定要点:“公司减资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程序合规:是否履行股东会决议、债权人通知 / 公告义务(未通知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2. 减资目的:是否为合法减资(如弥补亏损、优化资本结构),而非股东抽逃资金(如减资后立即向股东返还出资);3. 偿债能力: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低于偿债需求(如负债 1000 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 500 万元);4. 出资返还:是否按约定向股东返还出资(如未按持股比例返还,损害小股东利益)。损失范围确定:1. 债权人损失:因减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如 500 万元货款未支付);2. 股东损失:未按比例返还出资导致的权益损失(如股东甲持股 40% 仅获返 20%,损失 80 万元);3. 程序瑕疵损失:未通知债权人导致的赔偿(如债权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保护: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及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 500 万元债务,股东减资 300 万元,需承担 300 万元);股东通过减资抽逃出资的,全额赔偿债权人损失。股东救济:未按比例返还出资的,公司需补足差额(如向股东甲补足 80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减资决议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请求撤销决议。程序补正:未履行通知 / 公告义务的,责令公司补充通知并公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减资导致注册资本不足的,责令股东补足出资至法定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