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新投资者之间,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履行(如股东会决议、验资、工商登记)、出资义务履行、优先认购权保护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增资程序的合法性与资本充实原则”,常见于增资决议无效(如未达表决权比例)、新投资者未足额出资、原股东优先认购权被侵害场景(区别于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侧重公司层面程序争议)。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78-179 条(公司增资规则)、第 34 条(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 10-11 条(增资登记)。新规明确:公司增资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 2/3 以上表决权同意);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可通过章程或决议放弃);增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非认缴制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投资者未足额出资的,需承担补足责任。
二、认定要点:“公司增资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决议效力:增资决议是否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仅获 1/2 表决权同意,决议无效);2. 优先认购权:是否侵害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如未通知原股东直接引入新投资者);3. 出资履行:新投资者是否按约定足额出资(如货币出资未到账、实物出资未过户);4. 登记履行:是否办理增资工商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损失范围确定:1. 决议无效损失:因执行无效增资决议导致的经营混乱损失(如新投资者已参与经营,撤资导致项目停滞损失 200 万元);2. 优先认购权损失:原股东因无法认购导致的股权稀释损失(如股权比例从 30% 降至 20%,损失权益 150 万元);3. 出资不足损失: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的投资延误损失(如错失设备采购机会损失 1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决议纠正:增资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公司需恢复原注册资本,新投资者已出资的,返还出资并支付利息;未达表决权比例的,责令重新召开股东会表决。优先认购权救济:侵害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原股东可请求按原增资条件认购对应股权,新投资者已认购的,需转让股权(按原价格);公司赔偿原股东股权稀释损失(如 150 万元)。出资补足:新投资者未足额出资的,限期补足并支付违约金(按未出资额 20%);逾期超 6 个月的,公司可取消其股东资格,另行增资。登记履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赔偿公司信誉损失(如银行贷款额度降低 3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