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清算组与公司债权人、股东之间,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及时成立清算组、隐匿财产、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清算义务的履行与责任追究”,常见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资产灭失、清算组恶意转移资产、清算报告虚假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83-190 条(公司清算规则)、《公司法解释二》第 18-23 条(清算责任)、《企业破产法》第 125-128 条(破产清算责任)。新规明确: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需在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需依法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清算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义务主体:是否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 义务履行:是否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超 15 日未成立)、未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当清算(如低价处置资产、伪造清算报告);3. 损害后果:是否因未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如设备被转移价值 300 万元)、债权人无法受偿(如 1000 万元债务未清偿);4. 因果关系:债权人损失是否直接由清算义务不履行导致(如资产流失导致无法偿债)。损失范围确定:1. 债权人损失:未受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如 1000 万元 + LPR 利息);2. 资产流失损失:公司资产被转移或低价处置的差价(如设备低价出售损失 150 万元);3. 清算费用损失:因重新清算产生的费用(如审计费 10 万元、诉讼费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 1000 万元债务);恶意转移资产的,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组成员不当清算的,赔偿公司或债权人损失(如 150 万元资产差价)。清算补救:未及时清算的,法院可指定第三方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费用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报告虚假的,撤销清算报告,重新清算,清算义务人赔偿重新清算费用。股东救济:股东因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导致股权价值损失的,可请求赔偿(如股权价值从 500 万元降至 0,损失 500 万元)。刑事责任关联:清算义务人隐匿财产、虚假清算涉嫌犯罪的(如妨害清算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