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之间,因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等)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权益变动、反收购措施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收购程序合法性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常见于要约收购义务触发未履行、信息披露虚假、管理层恶意反收购、一致行动人认定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65-72 条(要约收购)、第 73-83 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 23-34 条(权益变动披露)、第 46-64 条(要约收购规则)。新规明确:收购持股达 30% 需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权益变动每达 5% 需在 3 日内披露;收购方不得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目标公司董事会需就收购出具公允意见,不得实施不当反收购措施(如无对价发行股份)。
二、认定要点:“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收购资格:收购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无重大违法记录、资金来源合法);2. 程序合规: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未履行(如持股超 30% 未发出要约)、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如延迟披露权益变动达 10 日);3. 反收购合法性: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如未经决议实施毒丸计划);4. 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如多名股东联合收购达 20% 未合并计算)。损失范围确定:1. 股东损失:虚假披露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如持股 100 万股损失 500 万元);2. 程序瑕疵损失:未履行要约义务导致的交易机会损失(如中小股东错失要约收购溢价);3. 反收购损失:不当反收购导致的公司价值贬损(如无对价发行稀释股权损失 3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收购无效:未履行要约义务或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法院可宣告收购无效,收购方需返还股份并赔偿差价损失(如 500 万元股价损失)。信息披露责任:收购方虚假披露的,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按买入卖出差额);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券商承担 40% 损失)。反收购纠正:管理层实施不当反收购的,股东可请求撤销相关决议,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如 300 万元价值贬损);董事会未出具公允意见的,董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致行动人责任: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的,责令补充披露,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交易额 10%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