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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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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伙人、原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因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资格审查、出资履行、合伙协议签署、权利义务约定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入伙的法定条件与合伙协议的合意性”,常见于拟入伙人出资瑕疵、原合伙人未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未明确权利义务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设立条件)、第 43-44 条(入伙规则)、第 16 条(出资方式)。法律明确: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拟入伙人需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入伙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或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需载明入伙相关事项并全体签名生效。

二、认定要点:“入伙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入伙同意:是否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有限合伙未取得普通合伙人同意);2. 出资合规:出资是否符合约定(如实物出资未过户、劳务出资未评估);3. 协议生效:合伙协议是否签署完备(如缺少关键条款或部分合伙人未签名);4. 资格适格:拟入伙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主体资格(法人)。损失范围确定:1. 合伙企业损失:拟入伙人出资瑕疵导致的经营资金短缺损失(如未出资 200 万元错失订单);2. 原合伙人损失:入伙无效导致的合作机会丧失损失(如项目停滞损失 150 万元);3. 拟入伙人损失:原合伙人恶意拒绝入伙导致的筹备损失(如前期投入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入伙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确认入伙有效,拟入伙人补正出资(如办理实物过户)并支付利息;入伙无效的,原合伙人返还拟入伙人已缴出资及利息。出资补足:拟入伙人未足额出资的,限期补足并赔偿合伙企业资金短缺损失(如 200 万元对应的利息损失);以虚假财产出资的,原合伙人可解除合伙协议并追偿损失。协议补正: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的,责令各方补充约定(如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原合伙人故意隐瞒债务导致入伙人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如代偿债务 80 万元)。资格否定:拟入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入伙无效,过错方赔偿对方筹备损失(如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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