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务人实施虚构债务、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与无效后果的追溯力”,常见于虚构债务申报债权、转移资产至关联方、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33 条(无效行为)、第 34 条(财产追回)、《民法典》第 153-154 条(民事行为无效)。法律明确:债务人实施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无效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管理人可追回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行为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要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行为性质:是否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如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债务);2. 主观恶意:债务人与相对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如关联方低价受让资产);3. 损害后果:是否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如转移资产 500 万元);4. 行为时间:是否发生在破产程序前后(无时间限制均可主张)。损失范围确定:1. 债务人财产损失:行为导致的资产减少额(如 500 万元资产转移);2. 债权人损失:可分配财产减少导致的未受偿损失(如 500 万元对应的清偿比例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行为无效: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判令相对人返还财产(如 500 万元资产)或赔偿等值损失;虚构债务的,驳回债权申报并罚款。财产追回:相对人已处分财产的,管理人可追及替代物(如出售资产的价款 300 万元);无法追回的,相对人赔偿全部损失。连带责任:恶意串通的相对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 500 万元债务);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恶意转移财产的,法院可判令相对人支付资产价值 20% 的惩罚性赔偿(如 100 万元)。行为纠正:虚构的债务关系予以撤销,相关登记(如资产过户)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