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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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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追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追收债权的合法性与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常见于次债务人拒付到期债务、主张债务抵销、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抗辩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17 条(次债务人履行义务)、第 25 条(管理人职责)、第 40 条(抵销权限制)。法律明确: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追收所有债权(无论是否到期);次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拒不清偿的,管理人可提起诉讼;次债务人主张抵销的,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受理前);诉讼时效因管理人主张权利中断。

二、认定要点:“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债权合法:追收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如虚构的债权不得追收);2. 履行期限:债权是否已到期(未到期视为到期);3. 抵销抗辩:次债务人抵销主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破产受理后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4. 时效状态: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管理人接管后主张权利可中断时效)。损失范围确定:1. 债务人财产损失:次债务人拒付导致的债权本金及利息损失(如 200 万元 + LPR 利息);2. 追收费用损失:因追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如 1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债权清偿:法院判令次债务人支付债权本金及利息(如 200 万元 + 利息);逾期支付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抵销认定:符合条件的抵销请求予以支持,不符合的(如破产受理后受让债权)驳回,次债务人需继续清偿。时效抗辩:管理人接管后已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次债务人时效抗辩无效;确已过时效的,驳回追收请求,管理人赔偿债务人财产损失(如 200 万元)。费用承担:胜诉的,次债务人承担追收费用(如 15 万元);败诉的,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承担。财产执行:次债务人拒不履行的,管理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如查封房产);次债务人无财产的,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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