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向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收其在破产受理前一定期间内获取的 “非正常收入”(如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破产程序中对高管不合理收入的调整与追回”,常见于高管在企业濒临破产时领取高额奖金、绩效工资,或侵占企业财产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非正常收入追收)、《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非正常收入范围)、《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工资支付限制)。新规明确:“非正常收入” 包括:①破产受理前 1 年内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工资性收入;②侵占的企业财产(如擅自使用企业车辆、房产);③违规领取的奖金、津贴、分红;管理人有权追收上述收入,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认定要点:“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收入性质:是否属于 “非正常收入”(如高管年薪 80 万元,当地社平工资 20 万元,超额 60 万元属非正常);2. 时间范围:是否发生在破产受理前 1 年内(超 1 年的一般不予追收,除非证明恶意);3. 侵占行为:是否存在侵占企业财产(如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4. 合理性:收入是否与高管履职贡献匹配(如企业亏损仍领取高额绩效)。损失范围确定:1. 超额收入部分(如 60 万元);2. 侵占财产的价值(如使用企业车辆 1 年的租赁费 10 万元);3. 违规分红(如无利润却领取分红 2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收入返还:法院判令高管返还非正常收入(如 60 万元 + 10 万元 + 20 万元 = 90 万元),逾期返还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财产返还:侵占企业财产的,限期返还实物(如车辆、房产),无法返还的按评估价赔偿(如车辆评估价 15 万元,赔偿 15 万元)。连带追责:董事会决议通过高额奖金发放的,其他董事对超额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 50% 即 30 万元)。生活保障:追收后需为高管保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如每月 2000 元),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