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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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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企业职工与管理人之间,因职工债权(如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的范围、金额、优先级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职工基本权益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保护”,常见于职工主张未结工资、加班费、未缴社保补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48 条(职工债权申报)、第 113 条(职工债权优先顺位)、《劳动合同法》第 46-47 条(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 63 条(社保补缴)。新规明确: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范围包括:①破产受理前 1 年内的工资(含加班费、奖金);②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③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二、认定要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债权范围:主张的债权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如竞业限制补偿金属普通债权,不属职工债权);2. 计算标准:工资基数是否符合约定(如劳动合同约定月薪 1 万元,管理人按 8000 元计算);3. 时效限制:工资债权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破产程序中仲裁时效中止,受理后重新计算);4. 举证责任:职工是否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佐证。损失范围确定:1. 未结工资(如 3 个月工资 3 万元);2. 未缴社保费用(如 2 年社保补缴 8 万元);3. 经济补偿金(工作 5 年,5 万元);4. 违法解除赔偿金(如双倍经济补偿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债权确认:法院判令确认职工债权金额(如 3 万元 + 8 万元 + 5 万元 = 16 万元),管理人将其纳入优先清偿范围;对违法解除赔偿金,按普通债权确认(如 10 万元)。社保补缴:管理人需向社保部门补缴职工未缴社保(如 8 万元),逾期补缴的承担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工资补足:工资基数计算错误的,管理人补足差额(如每月 2000 元 ×3 个月 = 6000 元)。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于税款、普通债权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如职工债权总额 100 万元,破产财产仅 80 万元,按 80%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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