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管理人、其他债权人之间,因普通破产债权(非优先债权)的真实性、金额、清偿顺位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普通债权的合法性审查与公平分配”,常见于债权人主张的货款、借款、违约金是否真实,利息计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虚假债权申报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债权确认)、第 113 条(普通债权顺位)、《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6-8 条(债权异议处理)。新规明确: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货款、借款、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 LPR 的 1.3 倍);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管理人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对债权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普通债权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之后清偿。
二、认定要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债权真实性: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如货款需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2. 金额合法性:利息、违约金是否超法定上限(如借款利息 + 违约金合计超 LPR 的 4 倍,超额部分不予确认);3. 申报时效:是否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费用);4. 虚假排除:是否存在虚构债权(如伪造合同、重复申报)。损失范围确定:1. 债权本金(如货款 500 万元、借款 300 万元);2. 合法利息(如 500 万元 ×LPR×2 年 = 60 万元);3. 合规违约金(如合同约定违约金 100 万元,按 LPR 的 1.3 倍调整为 39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债权确认:法院判令确认合法债权金额(如 500 万元 + 300 万元 + 60 万元 + 39 万元 = 899 万元),管理人将其纳入普通债权清偿范围。超额调整:利息、违约金超法定上限的,驳回超额部分(如驳回 61 万元违约金);虚假债权申报的,驳回申报并罚款(按申报金额 10%)。异议赔偿:管理人错误审查导致债权人债权未确认的,赔偿债权人利息损失(如 899 万元 ×LPR×6 个月 = 26.97 万元);其他债权人恶意提出异议的,承担债权人维权费用(如律师费 6 万元)。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比例清偿(如分配比例为 40%,899 万元债权获偿 359.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