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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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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因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抵销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务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法定条件与禁止情形”,常见于债权人主张抵销破产受理前互负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受让债权主张抵销、禁止抵销情形下(如恶意创设债务)的抵销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40 条(破产抵销权规则)、《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41-46 条(抵销权行使限制)。新规明确:破产抵销需满足 “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债权合法有效”“无禁止抵销情形”;禁止抵销情形包括: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其负担债务(恶意创设债务);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受让对债务人的债权(恶意受让债权)。

二、认定要点:“破产抵销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债权债务时间:是否均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抵销);2. 债权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已依法确认(如虚假债权不得抵销);3. 禁止情形:是否存在 “恶意创设债务”“恶意受让债权” 等禁止情形(如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故意向债务人供货形成债务以抵销债权);4. 抵销范围:抵销金额是否以双方互负债务的等额部分为限(超额部分按普通债权或债务处理)。损失范围确定:1. 抵销差额损失:债权人债权超出债务的部分(如债权 100 万元、债务 60 万元,差额 40 万元作为普通债权);2. 恶意抵销损失:因恶意抵销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金额(如恶意受让债权 80 万元抵销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少分 80 万元);3. 维权费用:管理人异议抵销产生的律师费(6 万元)、审计费(核查债权债务的 4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抵销确认:法院判令符合条件的抵销有效(如确认 60 万元债务抵销),差额部分按对应性质处理(40 万元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条件的,驳回抵销请求,债权人需继续履行债务(如支付 60 万元)。恶意追责:存在禁止抵销情形的,撤销抵销行为,追回已抵销财产(如 80 万元),并对恶意主体处以抵销金额 10%-20% 的罚款(如 16 万元);恶意主体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如 80 万元)。差额清偿:债权超出债务的,差额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如 40 万元按 30% 分配比例获偿 12 万元);债务超出债权的,债权人需向管理人支付差额(如债务 80 万元、债权 50 万元,支付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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