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其他债权人之间,因债权人主张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别除权)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担保物权的合法性与优先受偿范围的界定”,常见于担保物权未办理登记、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债权、担保物为债务人他人财产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别除权定义)、第 110 条(优先受偿与差额处理)、《民法典》第 386-440 条(担保物权规则)、《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15-23 条(担保物处理)。新规明确:别除权基于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产生(抵押权需登记,质权需交付,留置权需合法占有);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所得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清偿;担保物为第三人财产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别除权(需向第三人主张担保责任)。
二、认定要点:“别除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担保物权有效性:是否存在合法担保(如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质权是否转移占有);2. 担保物归属: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自有财产(第三人财产担保不得主张别除权);3. 优先范围:优先受偿范围是否符合约定(如仅本金担保,利息不得优先受偿);4. 担保物状态:担保物是否灭失或被处置(灭失的,别除权转化为普通债权)。损失范围确定:1. 优先受偿金额(如担保物变价 800 万元,优先清偿本金 800 万元);2. 差额损失(如债权 1000 万元,担保物变价 800 万元,差额 200 万元作为普通债权);3. 担保无效损失(如未登记抵押权导致无法优先受偿,损失 8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优先受偿确认:法院判令合法别除权人就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如 800 万元),管理人需在担保物变价后 15 日内支付款项;逾期支付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差额处理:债权超出担保物变价的部分(200 万元),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担保物权无效的,债权人全部债权按普通债权处理(如 1000 万元按 30% 分配获偿 300 万元)。担保物追回:担保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如债务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后承租人拒绝迁出)的,管理人协助别除权人追回担保物,第三人拒不返还的,赔偿别除权人损失(如租金损失 10 万元)。恶意担保追责:债务人虚构担保物权(如伪造抵押登记)的,撤销虚假担保,责任人赔偿别除权人损失(如 8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