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主张其在破产前后实施的 “损害债务人财产或利益” 行为(如挪用资金、违规担保、虚假交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侵权行为与债务人损失的因果关系”,常见于董监高挪用债务人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实际控制人转移债务人资产至关联公司、关联方低价受让债务人业务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128 条(董监高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147-149 条(忠实勤勉义务)、《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23 条(关联方责任)。新规明确:债务人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未主张的,债权人可提起代表诉讼;赔偿款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二、认定要点:“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侵权主体:是否为债务人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如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控制的企业);2. 侵权行为:是否实施 “挪用资金、违规担保、虚假交易、低价转让资产” 等损害行为(如挪用 1000 万元用于炒股、以 1 元价格转让价值 500 万元的专利);3. 因果关系:债务人财产损失是否直接由侵权行为导致(如资金挪用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货款 800 万元);4. 主观过错:侵权方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知行为损害债务人仍实施)或重大过失(如未审核担保文件导致无效担保)。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债务人财产减少金额(如 1000 万元挪用资金、500 万元专利转让损失);2. 间接损失:因财产损失导致的经营机会丧失(如错失生产线投资损失 300 万元);3. 利息损失:挪用资金的利息(1000 万元 ×LPR×2 年 = 12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法院判令侵权方赔偿债务人全部损失(1000 万元 + 500 万元 + 300 万元 + 120 万元 = 1920 万元),赔偿款归入债务人财产;侵权方拒不支付的,强制执行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或其他资产。归入权行使:侵权方通过损害行为获得的收益(如炒股盈利 200 万元),归入债务人财产;关联方通过虚假交易获得的差价(如低价受让资产获利 150 万元),全额返还。连带责任: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行为的(如董监高共同挪用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协助侵权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承担 30%-50% 补充赔偿责任。代表诉讼:管理人怠于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提起代表诉讼,胜诉后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补偿维权费用(如律师费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