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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其在履职过程中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及时追回财产、违规处分资产、泄露商业秘密)损害自身利益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管理人履职过错与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常见于管理人未及时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导致财产流失、违规拍卖担保物损害别除权人利益、泄露债务人商业秘密导致客户流失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27 条(管理人勤勉义务)、第 130 条(管理人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 39 条(管理人责任)。新规明确:管理人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履职不当的,法院可根据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赔偿责任以 “过错程度” 为限,无过错不担责。

二、认定要点:“管理人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履职范围:争议行为是否属于管理人法定职责(如财产追回、资产处分、债权审查);2. 过错认定:管理人是否存在故意(如故意不追回债务人转移的资产)或重大过失(如未审核交易文件导致违规处分);3. 损害后果:是否因管理人过错导致利益受损(如财产流失 100 万元、商业秘密泄露导致利润下降 500 万元);4.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否直接由管理人履职过错导致(如未撤销清偿导致债权人少分 100 万元)。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财产流失金额(100 万元)、担保物价值贬损(如违规拍卖导致担保物少卖 80 万元);2. 间接损失: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客户流失损失(500 万元)、债权审查错误导致的利息损失(如未确认债权的利息 20 万元);3. 维权费用:债权人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10 万元)、鉴定费(核查过错的 6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法院判令管理人对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0 万元 + 80 万元 + 500 万元 + 20 万元 = 700 万元);管理人系机构的,以其财产赔偿;系个人的,以个人财产赔偿。管理人更换:管理人履职严重不当的,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如更换律师事务所为会计师事务所),原管理人需配合移交全部资料。责任豁免:管理人已尽到 “合理注意义务” 的(如按程序追回财产但未成功),免除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不担责。补充责任:管理人团队成员因个人过错导致损失的,管理人机构赔偿后可向该成员追偿(如追偿 30% 即 210 万元);中介机构协助履职过错的,承担 20%-40% 补充赔偿责任(如 2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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