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因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如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的归属、行使或变更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股票权利的合法性与归属认定”,常见于股票代持关系中的权利确认、股票转让后未办理过户导致的权利争议、继承股票引发的权利归属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32 条(股东名册与登记)、第 75 条(股东资格继承)、《证券法》第 37 条(股票转让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24-26 条(股权代持)。新规明确:股票权利的核心凭证为股东名册(内部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外部对抗效力);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显名;股票继承需按《民法典》继承规则处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二、认定要点:“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利依据:是否存在合法的股票权利来源(如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继承公证、出资凭证);2. 内部认可: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参与股东会表决或获得分红(如实际出资人长期收取分红但未登记);3. 外部对抗:证券登记是否与实际权利人一致(如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实际权利人为隐名股东);4. 权利限制:股票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被冻结、质押、限售)。损失范围确定:1. 权利缺失损失:未确认权利导致的分红缺失(如 2 年未获分红 100 万元);2. 股票价值损失:权利争议期间股票贬值(如股价从 50 元 / 股降至 30 元 / 股,10 万股损失 200 万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12 万元)、笔迹鉴定费(核查代持协议的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利确认:法院判令确认权利人(如确认隐名股东为实际权利人),公司需修改股东名册并协助办理证券登记变更(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按股票市值 0.05%);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需配合显名,拒绝配合的,赔偿权利人损失(如 200 万元股票贬值损失)。损失赔偿: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票(如转让、质押)的,赔偿实际权利人全部损失(如转让差价 200 万元 + 分红 100 万元);公司拒绝确认权利的,赔偿权利人分红损失及股票贬值损失。善意第三人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股票(如不知情且已登记)的,第三人取得权利,实际权利人向过错方(如显名股东)追偿损失;股票被冻结或质押的,需先解除限制再办理权利变更。继承权利: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的,继承人直接取得股票权利,公司拒绝办理的,赔偿继承人分红损失及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