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受托管理人、第三人之间,因公司债券所代表的权利(如本息兑付请求权、回售权、担保权、表决权)的归属、行使或兑付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债券权利的合法性与兑付义务的履行”,常见于债券持有人主张兑付本息、代持债券的权利确认、附担保债券的担保权行使、债券回售权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92-95 条(公司债券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45-50 条(债券持有人权利)、《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参照)。新规明确: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 “按期兑付本息、回售(约定条件下)、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附担保债券的担保权” 等权利;发行公司需按约定兑付本息,逾期兑付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为票面利率的 1.5 倍);债券代持关系中,实际持有人享有兑付请求权,代持人需配合主张权利。
二、认定要点:“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持有依据:是否存在合法的债券持有凭证(如债券持有账户记录、代持协议、认购合同);2. 权利类型:主张的权利是否符合债券条款约定(如回售权需满足 “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格 70%” 等条件);3. 兑付义务:发行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兑付(如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利息或本金);4. 担保效力:附担保债券的担保权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保证是否明确)。损失范围确定:1. 本息损失:未兑付的本金(如 1000 万元)及利息(按票面利率 5% 计算,2 年利息 100 万元);2. 违约金损失:逾期兑付的违约金(1000 万元 ×5%×1.5× 逾期 6 个月 = 37.5 万元);3. 担保权损失:担保权无效导致的本息无法优先受偿(1100 万元);4. 维权费用:律师费(8 万元)、债券估值费(核查债券价值的 4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利确认:法院判令确认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确认实际持有人的兑付请求权、回售权),代持人需配合主张权利,拒绝配合的,赔偿持有人损失(如 1100 万元 + 37.5 万元 = 1137.5 万元)。兑付履行:发行公司逾期兑付的,限期兑付本息及违约金(1137.5 万元),逾期仍不兑付的,强制执行其财产(如拍卖公司资产);发行公司破产的,债券持有人按普通债权或担保债权参与分配。担保权行使:附担保债券的担保权合法有效的,持有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如拍卖抵押房产获偿 1100 万元);担保权无效的,发行公司赔偿持有人全部损失,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如 30% 即 330 万元)。回售权保护:符合回售条件的,发行公司需按约定价格回售债券(如 105 元 / 张回售 10 万张,支付 1050 万元),拒绝回售的,赔偿持有人差价损失(如市场价格 110 元 / 张,损失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