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持有人(如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发行机构(财政部)、托管机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第三人之间,因国债所代表的权利(如本息兑付请求权、质押权、继承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国债权利的合法来源与归属证明”,常见于国债代持关系中的权利确认、继承国债的权属争议、质押国债的权利主张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2 条(国债适用)、《国库券条例》第 5-8 条(国债兑付与转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与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权利登记规则)、《民法典》第 225 条(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新规明确:国债权利以托管账户记录为核心依据(电子式国债)或持有凭证为依据(凭证式国债);代持国债需签订书面协议,实际持有人享有投资权益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债继承需提供继承权证明文件,托管机构协助办理权利转移。
二、认定要点:“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利依据:是否持有合法权利凭证(如托管账户持仓记录、凭证式国债存单、代持协议);2. 代持关系:代持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需核查资金来源、代持合意证明,排除虚假代持);3. 质押效力:质押国债是否办理登记(电子式国债需在托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4. 继承合规:继承人是否提供完整继承材料(如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损失范围确定:1. 权利缺失损失:未确认权利导致的国债利息损失(如 500 万元国债 2 年利息 50 万元);2. 兑付受阻损失:因权属争议无法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如 1000 万元本金 + 60 万元利息);3. 维权费用:律师费(8 万元)、继承权公证费(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利确认:法院判令确认国债权利归属(如确认实际持有人为权利主体),托管机构需协助办理账户变更或凭证过户(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按国债市值 0.05%);代持关系中,名义持有人拒绝配合的,赔偿实际持有人利息损失及维权费用。质押救济:未办理质押登记导致质权无效的,出质人赔偿质权人损失(如 1000 万元债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差额 300 万元);托管机构过错导致登记失败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承协助:托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继承过户的,赔偿继承人兑付损失(如 60 万元利息);虚假继承导致权利错误转移的,侵权人返还国债及利息,赔偿权利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