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三人之间,因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权利(如收益分配权、赎回权、表决权)归属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基金份额的合法持有与权益主张”,常见于基金代持的权利确认、基金份额继承 / 赠与的权属争议、冒用身份开立基金账户的权利纠纷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第 46-51 条(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第 102 条(基金登记结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 31 条(份额登记规则)、《民法典》第 925 条(隐名代理)。新规明确: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记录为权属依据;代持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需提供代持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权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金份额继承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继承权证明,办理非交易过户。
二、认定要点:“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持有证明:是否存在基金账户持仓记录、申购资金流水、基金合同等权利凭证;2. 代持真实性:代持协议是否体现双方合意(排除胁迫、欺诈情形),资金是否由实际持有人支付;3. 非交易过户:继承 / 赠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继承需公证,赠与需双方确认);4. 账户安全:是否存在冒用身份开立账户、盗用基金份额的情形(需核查身份认证材料)。损失范围确定:1. 收益损失:未确认权利导致的基金分红、净值增长收益(如 10 万份基金,分红 2 万元 + 净值增长 10 万元);2. 赎回受阻损失:因权属争议无法赎回基金的流动性损失(如急需资金却无法变现,产生融资成本 5 万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6 万元)、基金份额估值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利确认:法院判令确认基金份额归属(如确认实际持有人的 10 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需协助办理非交易过户(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按基金市值 0.05%);名义持有人擅自处分份额的,赔偿实际持有人全部损失(如份额转让差价 12 万元)。继承协助: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继承过户的,赔偿继承人收益损失(12 万元);因审核疏漏导致份额错误转移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账户盗用:因基金管理人未尽身份核验义务导致账户被盗用的,赔偿持有人被盗份额及收益(如 5 万份基金 + 3 万元收益);第三人盗用的,追回份额并赔偿损失,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如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