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者(个人 / 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交易者之间,因股票交易行为(如委托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与损失责任划分”,常见于证券公司未按指令执行交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交易损失、内幕交易 / 操纵市场引发的赔偿纠纷、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的履约障碍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53-55 条(禁止的交易行为)、第 69 条(虚假陈述责任)、第 191 条(证券公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 18-20 条(因果关系认定)。新规明确:证券公司需按客户真实指令执行交易,擅自操作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如虚假财报、误导性公告)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需赔偿投资者交易差价损失。
二、认定要点:“股票交易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交易指令:证券公司是否按客户书面 / 电子指令执行(如指令 “买入 1 万股” 却买入 10 万股,属违规);2. 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法定虚假陈述行为(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且交易发生在 “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3. 禁止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如连续交易拉抬股价)行为;4. 系统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是否属于证券公司过错(如未及时维护导致无法下单)。损失范围确定:1. 指令错误损失: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的交易差价(如多买 9 万股,亏损 18 万元);2. 虚假陈述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与揭露日均价的差额 × 持股数量)+ 佣金 + 印花税(如 10 万股,差额 2 元 / 股,损失 20 万元 + 佣金 2000 元 + 印花税 2000 元);3. 系统故障损失:因无法交易错失的盈利(如股价上涨 5 元 / 股,1 万股错失盈利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指令赔偿:证券公司未按指令执行的,赔偿全部交易损失(18 万元)及维权费用;擅自买卖股票的,返还所得收益并赔偿损失。虚假陈述赔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20.4 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30%)。禁止交易追责: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主体赔偿投资者交易损失(如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10 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系统故障救济:证券公司过错导致系统故障的,赔偿投资者错失盈利(5 万元)及融资成本;不可抗力导致的,免除责任但需协助后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