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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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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交易者(持有人、受让人)与发行公司、证券公司、托管机构之间,因公司债券交易(如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交易履约与风险责任”,常见于债券交易价格争议、发行公司兑付违约、证券公司未按约定办理交易结算、回购交易到期未履约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92-95 条(公司债券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51-55 条(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 15-18 条(结算责任)、《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公司债券交易需通过合格交易场所(如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或按市场规则确定;发行公司到期未兑付本息的,承担违约责任;证券公司作为交易中介,需按约定办理结算,过错导致结算失败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交易合规:是否通过合格交易场所进行(场外私下交易可能无效);2. 价格争议: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市场公允价(如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债券价格 70%,可能构成显失公平);3. 兑付违约:发行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未支付本息(需核查兑付公告、资金流水);4. 结算责任:证券公司是否因过错导致结算失败(如未及时划转债券 / 资金)。损失范围确定:1. 价格不公损失:显失公平交易导致的差价(如 1000 万元面值债券,按 500 万元交易,损失 500 万元);2. 兑付违约损失:未兑付的本金 + 利息 + 违约金(如 1000 万元本金 + 50 万元利息 + 25 万元违约金);3. 结算失败损失:因无法结算导致的债券无法变现损失(如急需资金却无法卖出,产生融资利息 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价格纠正:显失公平的交易,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过错方赔偿差价损失(500 万元);恶意低价交易的,加付 20% 惩罚性赔偿(100 万元)。兑付赔偿:发行公司违约的,限期支付本息及违约金(1075 万元);逾期的,按日 0.05% 支付罚息;发行公司破产的,债券持有人按普通债权或担保债权参与分配。结算赔偿:证券公司过错导致结算失败的,赔偿投资者融资利息(3 万元)及交易机会损失;托管机构未妥善保管债券的,赔偿债券本息损失。回购履约:回购交易到期未履约的,违约方支付本金 + 利息 + 罚息,守约方可处置质押债券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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