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之间,因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如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交易规则履行与风险告知”,常见于基金销售机构误导销售、基金管理人拒绝赎回(如巨额赎回限制)、基金净值计算错误导致的交易损失、定投协议未按约定执行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第 48-50 条(申购与赎回)、第 107 条(托管人监督义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22-25 条(销售禁止行为)、《民法典》第 667 条(委托合同)。新规明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承诺保本保收益);开放式基金通常需在 T+3 日内办理赎回,巨额赎回(赎回申请超基金总份额 10%)可延期办理但需公告;基金净值需按公允方法计算,错误计算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的核心标准:1. 销售合规:销售机构是否存在误导行为(如隐瞒基金风险、承诺收益);2. 赎回限制:管理人拒绝赎回是否符合 “巨额赎回” 条件(需核查赎回申请金额、基金份额规模);3. 净值计算:净值计算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如未按估值方法计算导致净值低估);4. 定投执行:销售机构是否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扣划资金(如定投协议约定每月 5 日扣款,却未执行)。损失范围确定:1. 误导销售损失:因误导买入高风险基金导致的亏损(如 10 万元投资亏损 3 万元);2. 赎回延迟损失:资金未及时到账导致的融资成本(如 5 万元赎回款延迟 1 个月,利息损失 250 元);3. 净值错误损失:净值低估导致的赎回收益减少(如实际净值 1.5 元,按 1.4 元赎回,10 万份损失 1 万元);4. 定投违约损失:未按约定定投导致的收益错失(如错失 10 次定投,少获收益 5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误导赔偿:销售机构误导销售的,赔偿投资者全部亏损(3 万元)及维权费用;承诺保本的,返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赎回救济:不符合巨额赎回条件却拒绝赎回的,管理人赔偿融资成本(250 元)及机会损失;符合条件的,需按约定比例办理赎回并公告。净值纠正:净值计算错误的,管理人补足收益差额(1 万元);故意低估净值的,加付 10% 惩罚性赔偿(1000 元)。定投赔偿:销售机构未按约定执行定投的,赔偿投资者错失收益(5000 元);因系统故障导致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