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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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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如上市公司、企业)与证券公司(代销机构)之间,因签订证券代销合同(证券公司按约定代销证券,收取佣金,不承担未售证券认购义务)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代销义务履行与佣金 / 资金结算”,常见于证券公司未按约定推广证券(如未达代销规模)、未及时向发行人划转募集资金、超范围代销导致的违规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21 条(证券承销方式)、第 29 条(代销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12-14 条(代销义务)。新规明确:证券代销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代销期限(最长 90 日)、佣金比例(不得超合同金额 5%)、代销范围;证券公司需按公平原则推广,不得误导投资者;未售证券需退还发行人,不得自行认购(区别于包销);募集资金需在代销结束后 10 日内划转发行人。

二、认定要点:“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代销范围:证券公司是否超约定范围代销(如仅约定代销 A 股却代销 H 股);2. 推广义务:是否按约定完成推广(如约定代销 1 亿股仅售出 5000 万股,且无正当理由);3. 资金划转:是否及时划转募集资金(超 10 日未划转属违约);4. 合规推广: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如承诺证券收益、隐瞒风险)。损失范围确定:1. 发行损失:未达代销规模导致的融资缺口(如 5000 万股未售出,缺口 5 亿元);2. 资金占用损失:募集资金延迟划转的利息(如 5 亿元 ×LPR×15 日 = 125 万元);3. 违规赔偿:因误导宣传导致投资者索赔,发行人代偿的损失(如 2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证券公司未达代销规模且无正当理由的,需采取补充推广措施(如延长代销期 5 日);仍未达标且合同约定赔偿的,赔偿发行人融资缺口利息(如 5 亿元 ×LPR×30 日 = 250 万元)。资金返还:延迟划转资金的,支付利息损失(125 万元),并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截留资金的,全额返还并赔偿发行人额外融资成本(如 100 万元)。违规追责:因误导宣传导致发行人代偿的,证券公司赔偿发行人全部代偿款(200 万元);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罚款(如 50 万元),不得向发行人追偿。佣金调整:未完成约定代销规模的,按实际销量比例扣减佣金(如约定佣金 500 万元,实际按 50% 扣减为 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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