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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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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如上市公司、企业)与证券公司(包销机构)之间,因签订证券包销合同(证券公司按约定包销证券,未售部分由其自行认购并承担风险)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包销份额履行、认购义务及价格结算”,常见于证券公司拒绝认购未售证券、包销价格争议、未按约定支付认购款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21 条(包销定义)、第 29 条(包销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15-17 条(包销义务)。新规明确:包销分为全额包销(证券公司认购全部证券)和余额包销(认购未售余额);合同需约定包销价格(或定价机制)、认购期限(未售部分需在代销期结束后 5 日内认购)、付款期限(认购后 3 日内支付款项);证券公司不得擅自调整包销价格,不得拒绝履行认购义务。

二、认定要点:“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认购义务:证券公司是否拒绝认购未售证券(如余额包销中 5000 万股未售,拒不同意认购);2. 价格争议:包销价格是否符合约定(如约定 “按发行价 95% 包销” 却按 90% 执行);3. 付款期限:是否在 3 日内支付认购款(超期属违约);4. 风险承担:是否擅自将未售证券风险转移给发行人(如要求发行人回购未售部分)。损失范围确定:1. 认购损失:拒绝认购导致的融资缺口(5000 万股 × 发行价 10 元 = 5 亿元);2. 价格差价损失:包销价低于约定的差额(5000 万股 ×0.5 元 = 2500 万元);3. 资金占用损失:延迟支付认购款的利息(5 亿元 ×LPR×10 日 = 12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强制认购:证券公司拒绝认购的,法院判令其按约定价格认购未售证券(5 亿元),并在 3 日内支付款项;逾期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5 亿元 ×0.05%×5 日 = 125 万元)。差价赔偿:包销价低于约定的,补足差价损失(2500 万元);故意压低价格的,加付 10% 惩罚性赔偿(250 万元)。资金支付:延迟支付认购款的,支付利息损失(125 万元);截留款项的,全额返还并赔偿发行人融资延误损失(如 300 万元)。风险返还:擅自转移风险的,撤销相关约定,证券公司自行承担未售证券损失(如证券价格下跌亏损 1 亿元);不得要求发行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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