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如证券公司咨询部门、独立咨询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如投资建议、行情分析、组合推荐)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咨询服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常见于咨询机构提供虚假 / 误导性建议(如推荐垃圾股)、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承诺收益导致投资者亏损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71 条(投资咨询机构义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 14-17 条(服务规则)、《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新规明确:咨询机构需具备合法资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提供虚假 / 误导性建议,不得承诺证券收益,不得代客操作;需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咨询意见需基于合理分析,留存记录至少 5 年。
二、认定要点:“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资质合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无资质属非法经营);2. 建议合规:是否提供虚假 / 误导性建议(如伪造财务数据推荐股票);3. 风险揭示:是否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签署风险揭示书属违规);4. 因果关系:投资者亏损是否直接由咨询建议导致(如按建议买入后股价暴跌)。损失范围确定:1. 投资亏损:按咨询建议交易的亏损金额(如 100 万元投资亏损 40 万元);2. 咨询费损失:已支付的咨询费(如 10 万元);3. 衍生损失:因亏损导致的融资成本(如借款 50 万元的利息 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咨询机构提供虚假 / 误导性建议的,赔偿投资者全部投资亏损(40 万元)及咨询费(10 万元);承诺收益的,加付 20% 惩罚性赔偿(8 万元)。资质违规:无资质提供咨询的,返还全部咨询费(10 万元),赔偿投资亏损(40 万元),并接受监管部门罚款(如 20 万元)。风险未揭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推定咨询机构过错,赔偿投资者 70% 亏损(28 万元);投资者明知风险仍交易的,自行承担 30%(12 万元)。记录举证:咨询机构无法提供 5 年留存记录的,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直接推定建议违规,赔偿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