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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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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如发行债券的企业)与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之间,因签订资信评级服务合同(评级机构对证券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出具报告)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评级的客观性、及时性与评级调整义务”,常见于评级机构虚高信用等级(如将垃圾债评为 AA 级)、未及时下调评级(如企业出现风险却维持高评级)、评级程序违规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评级机构义务)、《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3-26 条(评级规则)。新规明确:评级机构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级,不得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需建立评级跟踪机制,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时 7 日内调整评级;评级报告需披露评级依据、风险因素,不得隐瞒负面信息;评级结果需向社会公示,不得提前泄露。

二、认定要点:“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评级客观:是否虚高信用等级(如未核查企业负债,将 C 级评为 AA 级);2. 跟踪义务:是否未及时调整评级(企业违约后 15 日仍未下调,属违规);3. 程序合规:评级流程是否完整(如未召开评级委员会、未实地调研);4. 信息披露:是否隐瞒负面信息(如未披露企业重大诉讼)。损失范围确定:1. 发行损失:虚高评级被监管处罚,发行人重新评级的成本(如 50 万元);2. 投资者索赔:因虚高评级导致投资者亏损,发行人代偿的损失(如 500 万元);3. 信誉损失:评级下调延迟导致的证券价格暴跌损失(如债券价格从 100 元跌至 70 元,10 万张损失 3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重新评级:虚高评级的,评级机构需免费重新评级,并承担重新评级成本(50 万元);出具虚假评级报告的,撤销评级结果,赔偿发行人信誉损失(300 万元)。跟踪赔偿:未及时调整评级的,赔偿发行人代偿的投资者损失(500 万元);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罚款(如 100 万元)。程序纠正:评级程序违规的,责令补正程序(如补充实地调研),并向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导致评级结果无效的,返还全部评级费用(如 20 万元),赔偿发行人融资延误损失(如 80 万元)。利益输送追责: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的,认定评级无效,赔偿全部损失,并禁止 3 年内承接该发行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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