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人(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投资者之间,因签订股票回购合同(约定特定条件成就时,发行人 / 控股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回购条件成就认定、回购价格支付与履约期限”,常见于回购条件成就后拒绝回购、回购价格争议、延迟支付回购款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42 条(公司回购股票情形)、《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67 条(信息披露)、《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激励、维护公司价值),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回购需按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回购价格不得显著偏离市场价格(如低于市价 70% 需说明理由);履约期限不得超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履行)。
二、认定要点:“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条件成就:回购条件是否真实成就(如约定 “股价连续 20 日低于净资产”,实际已满足);2. 价格约定:回购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如约定 “回购价 = 买入价 + 8% 年化收益”,却按买入价执行);3. 履约期限:是否在约定 / 法定期限内回购(超 30 日未回购属违约);4. 合规回购:上市公司回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无正当理由回购属违规)。损失范围确定:1. 价差损失:拒绝回购导致的股票贬值损失(如 100 万股,买入价 10 元,现价 7 元,损失 300 万元);2. 收益损失:回购价格不足的收益差额(100 万股 ×0.8 元 = 80 万元);3. 资金占用损失:延迟支付回购款的利息(1000 万元 ×LPR×20 日 =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强制回购:回购条件成就的,法院判令义务人(发行人 / 控股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股票(100 万股 ×10.8 元 = 1080 万元),并在 30 日内支付款项;逾期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1080 万元 ×0.05%×10 日 = 54 万元)。价差赔偿:拒绝回购导致股票贬值的,赔偿投资者价差损失(300 万元);故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的,赔偿扩大损失(如额外贬值 100 万元)。价格补足:回购价格不足的,补足收益差额(80 万元);约定不明确的,按回购时市价计算(如现价 9 元,补足 0.2 元 / 股)。合规纠正:上市公司违规回购的,撤销回购行为,返还已回购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其追偿(如 100 万元)。